华蓥市投资促进优惠政策(摘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7  浏览次数:1351
 1、工业项目用地按当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华蓥市级标准)以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用地面积依据国家标准计算,按实际需求供地,无公摊面积。

2、鼓励工业企业建多层生产用房,对一个年度内生产用房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在生产用房竣工全部投入使用后,市财政按生产用房竣工面积从第二层起给予企业一次性建设补贴。具体标准为:项目容积率≧1.0的,第二层每平方米补贴50元,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贴80元;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租用标准生产用房1年以上且每平方米纳税75元(电子项目放宽至60元/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前3年由市财政按项目实际租用生产用房面积给予2元/平方米·月补助(电子项目给予3元/平方米·月补助)。对购买政府建设的标准生产用房的,标准生产用房售价按综合成本价执行。

4、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自主品牌建设。企业落户我市后新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的,分别5万元、20万元。

5、鼓励工业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初次通过认定为广安市级、四川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用于企业技术中心技改建设。

6、办理各种证照和手续,属华蓥市本级行政性收费的(除中介机构外),只收取工本费;属华蓥市本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费的,按低限减半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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