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府发〔2014〕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中介服务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主体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省驻市各执法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范围
(一)行政许可事项。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
(二)非行政许可事项。指由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实施的,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的各种审批、审核、确认、认证、登记、备案、年审(检)、注册、审查、监制、审定、指定、配号、换证、鉴定、批准以及向行政相对人发放的各种证件等事项。
(三)中介服务事项。指为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提供咨询、培训、代理、经纪、担保、招标、监理、鉴定、规划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评审等服务的事项。
三、清理依据
以广安府发〔2012〕20号、广安府发〔2013〕32号、广安府发〔2014〕22号文件为基础,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中介服务。
四、清理原则
(一)对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
(二)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对由省政府规章设立的、由省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三)市、县两级依法均可实施,根据效能和便民原则,由区市县实施,市本级不再实施(不实施)。
(四)中、省下放市级行政部门,除明确要求必须由市级行政部门实施的以外,下放区市县行政部门实施。
(五)依法由市级部门(单位)受理审批申请,转报省级或国家的,列为初审。
(六)2011年至2013年办件数量少于5件的,列为暂停审批事项。
(七)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单列不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八)单列中、省驻市单位依法实施的审批事项。
(九)对需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规范。
(十)对面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审批的,列为日常行政管理项目。
五、清理步骤
(一)部门清理 (2014年7月15 日— 8月24日)。
各部门(单位)根据清理依据、清理范围,对现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清理原则逐项研究确定,按要求填写申报表,由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按规定时间(见附表)将申报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提供现行有效的法定依据(纸质)。(联系人:舒宁,电话:2343369;电子邮箱:gafz@163.com)
(二)集中审核 (2014年8月25日—9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对部门(单位)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现场审核,并在审核确认后对每项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
(三)政府审定(2014年10月)。市政府对经审核的清理结果进行审定。
(四)公示公布(2014年11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集中公示公布清理结果。凡是没有在网站上和目录上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不得擅自实施。市政府审改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新公布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中介服务的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的全面清理工作,并及时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清理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实施,对上报的清理结果要集体研究审定。要抽调熟悉法律和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门清理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倒排工作进度,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确保清理质量。本次清理要求严格,各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全面清理,防止遗漏。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核,确保清理工作圆满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不按要求上报清理结果,或瞒报、漏报、逾期不报,或敷衍塞责、消极应付、走过场的,将责成相关部门重新清理,由市政府办、督查办进行通报,并扣减绩效考核分;对严重影响我市清理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问责。
附件:1.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2.市本级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3.市本级不再实施(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4.市本级下放县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5.列为初审报省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6.市本级暂停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7.不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8.中省驻市部门(单位)自行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
项目申报表
9.需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10.列为日常行政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11.清理结果报送时间安排表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附件1
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对象 (范围、区域等) |
前置 程序及时限 |
办理 方式 |
承诺办结时限 |
注: 1. 前置程序指依法需要通过听证、招标、拍卖、评估、检验、检测、检疫、鉴定、鉴证、考核、考试、咨询和专家评审等。
2. 办理方式指是现场办结、网上办理、内部会审以及现场勘验、检查、验收等。
3. 经以前清理明确保留的事项,承诺办结时限不得延长,新增的事项,不得超过法定最高时限的30%。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市本级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原设立依据 |
取消原因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市本级不再实施(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市本级下放县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实施部门(单位) |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再下放原因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列为初审报省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对象 (范围、区域等) |
前置程序及时限 |
办理方式 |
承诺办 结时限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市本级暂停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对象 (范围、区域等) |
前置程序及时限 |
办理方式 |
承诺办 结时限 |
暂停审 批依据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不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对象 (范围、区域等) |
前置程序及时限 |
办理方式 |
承诺办 结时限 |
不再列 入依据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8
中省驻市部门(单位)自行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对象 (范围、区域等) |
前置程序及时限 |
办理方式 |
承诺办 结时限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9
需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或 非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类型 |
法定依据 |
收费类型 (依据和标准)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10
列为日常行政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诺办结时限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11
清理结果报送时间安排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报送时间 |
报送负责人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市旅游局 |
8月25日上午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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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8月25日下午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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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交通运输局 |
8月26日上午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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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旅游局 |
8月26日下午3:30 |
||
5 |
市财政局 |
8月27日上午9:00 |
||
6 |
市畜牧食品局 |
8月27日下午3:30 |
||
7 |
市残联 |
8月28日上午9:00 |
||
8 |
市林业局 |
8月28日下午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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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水务局 |
8月29日上午9:00 |
||
10 |
市文广新局 |
8月29日下午3:30 |
||
11 |
市环境保护局 |
9月1日上午9:00 |
||
12 |
市国土资源局 |
9月1日下午3:30 |
||
13 |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
9月2日上午9:00 |
||
14 |
市气象局 |
9月2日下午3:30 |
||
15 |
市城管执法局 |
9月3日上午9:00 |
||
16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9月3日下午3:30 |
||
17 |
市农业局 |
9月4日上午9:00 |
||
18 |
市发展改革委 |
9月4日下午3:30 |
||
19 |
市农机局 |
9月5日上午9:00 |
||
20 |
广安质监局 |
9月5日下午3:30 |
||
21 |
市国税局 |
9月9日上午9:00 |
||
22 |
市卫生局 |
9月9日下午3:30 |
||
23 |
市统计局 |
9月10日上午9:00 |
||
24 |
市安全监管局 |
9月10日下午3:30 |
||
25 |
市科技局 |
9月11日上午9:00 |
||
26 |
市民政局 |
9月11日下午3:30 |
||
27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规划局) |
9月12日上午9:00 |
||
28 |
市教育局 |
9月12日下午3:30 |
||
29 |
市商务局 |
9月15日上午9:00 |
||
30 |
市粮食局 |
9月15日下午3:30 |
||
31 |
市民宗局 |
9月16日上午9:00 |
||
32 |
市盐政处 |
9月16日下午3:30 |
||
33 |
市司法局 |
9月17日上午9:00 |
||
34 |
市档案局 |
9月17日下午3:30 |
||
35 |
市应急办 |
9月18日上午9:00 |
||
36 |
市人防办 |
9月18日下午3:30 |
||
37 |
市路政支队 |
9月19日上午9:00 |
||
38 |
市海事局 |
9月19日下午3:30 |
||
39 |
市运管处 |
9月22日上午9:00 |
||
40 |
市审计局 |
9月22日下午3:30 |
||
41 |
市人口计生委 |
9月23日上午9:00 |
||
42 |
市烟草专卖局 |
9月23日下午3:30 |
||
44 |
市邮政管理局 |
9月24日上午9:00 |
||
43 |
市地税局 |
9月24日下午3:30 |
||
44 |
市工商局 |
9月25日上午9:00 |
||
45 |
市公安局 |
9月25日下午3:30 |
||
46 |
市国资委 |
9月26日上午9:00 |
||
47 |
市贸促会 |
9月26日下午3:30 |
||
48 |
广安银监分局 |
9月29日上午9:00 |
||
49 |
市外侨台办 |
9月29日下午3:30 |
||
50 |
人行广安支行 |
9月30日上午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