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涉企惠企政策汇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06  浏览次数:2388

前  言


为深入实施“同城融圈、优镇兴乡、品质主导、产业支撑”四大战略,推动广安高质发展、提速晋位、突围崛起,广安先后制定出台了《广安市加快经济恢复扎实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广安市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全面提速若干政策措施》等系列政策措施。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广安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系统梳理了国家、省、市级层面制定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重点政策举措,帮助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策信息、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充分享受政策优惠,从“产业发展、政务服务、市场环境、知识产权、降低成本、金融信贷、监管执法、要素保障”8个方面,编制形成了《广安市助企惠企政策汇编》103条,供广大企业家朋友们参阅。




产业发展篇


一、工业经济

(一)培育壮大工业经济。对一季度新培育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二季度新培育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三季度新培育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四季度新培育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

适用范围:全市2023年新培育升规工业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咨询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2347154

(二)支持区域产销补贴。对广安区域内新增产业链、产品链的企业,每户新增配套额最低200万元起认定,按比例给予每户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适用范围:全市纳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2347154

(三)支持贡嘎培优。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省级、市级“贡嘎培优”名单的企业,每户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连续两年保持在省级“贡嘎培优”库且排位上升的企业,每户给予100万元奖补。

适用范围:全市纳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咨询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2347154

(四)推进重点项目投资。对6月底投资入库的市列重点工业项目,年终完成投资目标、年度投资入库5000万元—1亿元的,每个奖励3万元;年度投资入库1亿元以上的额,每个奖励5万元。

适用范围:市列重点工业项目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2335048

二、农业农村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承包耕地并保护好耕地质量的所有农户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以上级下发的补贴资金除以当地需要补贴的耕地面积测算,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执行一个补贴标准。例如:2021年广安区约144元/亩、前锋区152元/亩、岳池县141元/亩。

适用范围: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2339809

(二)稻谷补贴。以2023年中央稻谷补贴资金总额90%用于稻谷生产者补贴。补贴标准以上级下发的补贴资金除以当地需要补贴的稻谷面积测算,如2022年全市约为53元/亩。

适用范围:稻谷实际种植者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2339809

(三)种粮大户补贴。为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支持引领作用,提升粮食生产质量和效益,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对种粮大户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实际种植面积来确定,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如2021年广安区约72元/亩、前锋区103元/亩、武胜县85元/亩。

适用范围:对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青稞、荞麦等粮食作物种植粘贴面积达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补贴。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2339809

(四)农机购置补贴。对购买纳入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销售价的30%。单个购机者年度享受补贴总额限度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具体规定。

适用范围: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2347580

(五)农机报废补贴。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给予报废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适用范围: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2347580

(六)支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实施家庭农场培育工程、示范工程,优先支持2022年度家庭农场新增培育对象自愿实施第二年的培育工程,优先在没有家庭农场培育场和示范场的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实施培育工程新增项目。培育工程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国家级脱贫县可放宽至1倍。支持省级示范场实施示范工程,国家级脱贫县可放宽至市级示范场。示范工程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项目建设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项目审核管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合格后省、市备案。

适用范围:全市家庭农场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2352681

三、商贸服务

(一)支持商贸企业发展壮大。财政安排资金对外贸企业进出口物流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2023年首次升规入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

适用范围:商贸企业

适用期限:未废止前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2362136

(二)促进重点商品消费。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汽车下乡推广活动,统筹开展全市惠民汽车补贴活动。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餐饮、零售等行业发布消费券。

适用范围:商贸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2362136

(三)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对生产型外贸进出口总值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适用范围:商贸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2352739

(四)保障鲜活农产品及食品优先通关。设立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实施优先查检和“5+2”预约查检。

适用范围:出口冰鲜易腐等货物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广安海关

咨询电话:8862830

(五)继续持续提升通关效率。积极通过各种形式向企业宣传“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多元化通关服务模式,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适用范围:进出口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广安海关

咨询电话:8862830

(六)进一步压缩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时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适用范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广安海关

咨询电话:8862815

四、文化旅游

(一)文旅品牌创建奖补。对新创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由属地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由属地政府分别给予业主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甲级、乙级民宿的,由属地政府分别给予业主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创建天府旅游名宿的,由属地政府给予业主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适用范围:全市的文旅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5月26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咨询电话:2350011

(二)文旅宣传推广奖补。积极实施“引客入广”,对市外游客团队按每人15元奖励旅行社、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全年累计组织市外游客团队2000人次以上且排名前3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适用范围:广安市内外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总社、分社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咨询电话:2351817

(三)龙头企业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的,由属地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适用范围:新认定为省级文化旅游产业的优秀龙头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5月26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咨询电话:2625880

五、科技创新

(一)研发投入奖补。对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研发投入费用总额的4%,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3.5%,其他企业不低于3%,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

适用范围: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科技局

咨询电话:2395633

(二)产业创新平台支持。对获批国家、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支持。对进入“国家队”“省队”行列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新创建的国家、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并开展省级以上创新能力项目建设,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适用范围:全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校、创新型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4月20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31404

(三)核心技术攻关奖补。对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揭榜挂帅”项目,按协议资金的20%,每个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适用范围:有研发需求的企业

适用期限:2024年12月31日前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科技局

咨询电话:2395633

六、房地产和建筑业

(一)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本年度出让成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可自签订《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之日起4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15个月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咨询电话:2352265

(二)支持良性健康发展。2022年6月10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成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在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 50%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下,可分期开发并办理不超过 50%的不动产权登记等手续。在本年度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且建筑业产值全部留在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50%,并可延期至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之前缴纳。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咨询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咨询电话:2398018、2398998

(三)支持建筑企业发展。由受益财政对库内建筑施工企业年产值达10亿元及以上、财政贡献1亿元及以上的,每户奖励30万元;年产值8亿元及以上、财政贡献0.8亿元及以上的,每户奖励20万元;年产值5亿元及以上、财政贡献0.5亿元及以上的,每户奖励10万元。由受益财政对新入库建筑施工企业,且年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财政贡献100万元及以上的,每户奖励5万元。在本市注册,资质等级晋升施工总包的企业,每户奖励500万元;晋升一级施工总包的企业,每户奖励100万元;晋升公路等一级专业承包的,每户奖励50万元;晋升为工程总设计的建筑中介服务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晋升甲级资质的设计、勘察等,每户奖励30万元。

适用范围:建筑企业

适用期限: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2398018、2736166

(四)扩大企业融资渠道。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用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尚未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融资,抵押融资资金必须全额进入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共管账户,优先用于本项目建设。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咨询电话:2352265

七、招商引资

(一)项目投资补贴。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且达到协议约定条件,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适用范围:新引进外来广安投资,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广安的企业(不含建筑、房地产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5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经济合作局

咨询电话:2334050

(二)贴息补助。在项目注册资本金到位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等需要贷款的,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

适用范围:新引进外来广安投资,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广安的企业(不含建筑、房地产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5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经济合作局

咨询电话:2334050

(三)外商投资奖励。对在全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万元;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50万元;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资金在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适用范围:新引进外来广安投资,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广安的企业(不含建筑、房地产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5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经济合作局

咨询电话:2334050

(四)社会引资人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在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经济贡献的,可按照招商引资协议的约定进行奖励。

适用范围:成功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来广安投资建设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商会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

适用期限:至2024年5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经济合作局

咨询电话:2334050



政务服务篇


一、线上线下服务

(一)事项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川渝通办”“跨省通办”等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全部面向社会公开,贴心服务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

适用范围:市域内企业、群众

适用期限:长期

咨询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咨询电话:2739222

(二)服务创新。组建“安心办”服务团队,推行“五项服务”,即: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帮代办服务、个性化服务,实行政务服务“5+1”工作机制,推出“周六不打烊”和7×24小时自助服务,“周六不打烊”主要采取预约服务方式进行,并及时在电视台进行公告,公布预约电话和服务地点。

适用范围:市域内企业、群众

适用期限:2022年5月起

咨询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咨询电话:2739222

(三)优化流程。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开通“重点特殊项目”绿色通道,窗口接到快速审批任务后,立即受理有关申报手续,能即办的即办;不能即办的,在项目承诺时限内加速提前办结。

适用范围:符合《广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重点特殊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7大类项目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咨询电话:2739222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专区综合窗口,根据项目进程可同时申请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批事项在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出具受理通知书,将受理的多个审批事项传递到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实现前台受理,后台审批。

适用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适用期限:自2019年7月29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966683(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2395400、2679533(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房产测绘、规划核实测量、地籍测绘、用地符合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等测绘测量实行“一次委托、成果共享”。

适用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适用期限:自2020年1月16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咨询电话:2360220(市自然资源规划局)、239532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666656(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统一受理、限时联合办理、统一出具意见”的原则,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人防工程、规划条件、城建档案、国家安全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且有关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适用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适用期限:2019年7月29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679533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行办理,由审图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且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适用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适用期限:2019年7月29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341609

三、办税服务

(一)特殊人群便捷缴费服务。对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费业务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开设专窗、畅通现金收付通道,主动帮助其判别具体办税缴费需求,提供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的“一站式”服务。

适用范围: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

适用期限:长期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广安市发票寄递中心和征纳互动平台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配套服务措施,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等方式办理税费业务。

适用范围:纳税人、缴费人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发布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四、不动产登记

符合“交地即交证”工业类(含参照工业类)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出让价款缴纳前,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所需关键材料实行告知承诺、预先受理、预先审核、并行推进,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天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适用范围: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的工业项目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2607878


市场环境篇


一、招标投标

(一)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原则上应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发布招标计划,便于市场主体提前获取招标信息,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度,保障各方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范围: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即享

咨询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32735

(二)常态化实施“不见面”开标。全面推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开标,参与投标的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参与开标过程、远程解密标书、提出异议、查看开标结果,大幅降低投标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适用范围: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即享

咨询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32735

(三)分类减免保证金。市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价的5%。国有企业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价的5%。

适用范围: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即享

咨询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32735

二、政府采购

(一)降低交易成本。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取消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342519

(二)支持预付款。支持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人应当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342519

(三)政府采购项目款项支付。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适用期限:2020年9月1日起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342519

(四)提高评审价格扣除比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适用期限:2022年7月1日起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342519

(五)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起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咨询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42519、2332735

三、市场准入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1个工作日内,其中设立登记(含社保登记)在4个工作小时内办结、公章刻制和首次申领发票并联办理在4个工作小时内办结;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免费为新办企业提供首套印章,并推行免费寄递服务。

适用范围:新开办企业

适用期限:2021年8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咨询电话:2359722、2360073




知识产权篇


一、申请绿色通道

开通知识产权申请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专利预审服务,引导加强自主研发创新,挖掘企业创造发明专利申请资源,提供专利申请咨询服务,促进企业核心技术专利化、产业化。

适用范围: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制造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二、知识产权创造

(一)鼓励发明专利创造。对新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其获得该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资助。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权属人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二)鼓励发明专利海外布局。对新获得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其获得该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资助。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权人在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权属人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三)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对新获得马德里体系商标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商标权利人每件1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非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商标权利人每件0.3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两项同一商标权利人一年内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权属人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四)鼓励企业首获发明专利。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三、高效益运用

(一)支持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5万元、3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二)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转化类项目支持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省级支持金额的30%、最高50万元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三)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企业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按其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四)鼓励提升专利价值。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银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创新创业奖的,每项分别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四、高标准保护

(一)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保险业务。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险种,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投保人资助,单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二)支持企业依法维权。企事业单位主动维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原告维权代理费30%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10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五、高品质服务

(一)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对在政策施行期内开展了知识产权托管的企业,按 0.1万元/户/年给予奖励。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不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专业人才,按1000元/人、5000元/人、10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六、高水平管理

支持企业提升管理能力,推动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对首次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资助。对新获批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企业(单位)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通过“天府名品”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降低成本篇


一、税费减免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二)“六税两费”减免。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三)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适用范围: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

适用期限:2008年11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四)增值税减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五)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5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七)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市场主体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八)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二、降低用电成本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评估价差比为1.6:1:0.4。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合同时约定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合同约定的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约定用电曲线、或约定的用电曲线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规定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含交易电价和输配电价)应按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将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按规定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量,通过调节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

适用范围: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

适用期限:至2027年1月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43446

(二)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提供支持。各供电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对建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供电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单位:2343446





金融信贷篇


一、融资便利度

(一)商户云贷。“商户云贷”是建行以商户在建行、银联及拉卡拉平台商户收单信息等多维度数据为依据,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的全流程线上信用贷款业务。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单户贷款额度可达3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化利率:3.8%)。

适用范围:通过建行、银联或拉卡拉平台办理收单业务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实体成立且实际经营1年(含)以上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建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130612

(二)经营快贷。经营快贷是指工行运用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基于交易、资产、信用等多维度数据构建客户筛选、额度测算及风险监测模型,为小微客户提供的在线融资服务。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为6个月,可申请续贷2次(即最长1年半)。利率执行普惠贷款优惠利率,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工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353152

二、金融改革创新

(一)低利率产品

1.“E抵贷”。借款人为个人客户,且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且合法有效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以川渝两地的住宅、商铺为抵押,线上评估,线上用款。资金用途用于日常生产经营,贷款期限最长5年,利率低至3.4%。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户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中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366969

2.天府随心贷。针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从事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推出的一款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产品。资金用途用于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授信期限最长可达10年,贷款额度及贷款定价为1000万以内,利率低至3.4%。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成都农商银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729137

3.蜀担快贷。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农场、专业合作社推出的一款经营类贷款产品,该产品支持信用、抵押、按揭方式申请,额度最高500万元,利率最低3.4%,贷款期限1年。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工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353152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延伸服务窗口。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延伸服务窗口落户工行、广安农商行营业部,可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收件、查询业务,缩短贷款办理流程,提高办贷质押效率。此外,广安农商行还可直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注销业务。

适用范围:个人贷款业务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工行广安分行、广安农商行

咨询电话:2353658

(三)机动车登记服务。广安市首家银行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建行广安分行投入使用,可直接在建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凭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购车分期客户车辆抵押手续。

适用范围:建行购车分期用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建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331522

(四)“政采贷”信用融资。“政采贷”即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各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发放“政采贷”产品的金融机构直接申请贷款。

适用范围: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342519

(五)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涉农主体贷款,且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LPR利率+1.65个百分点的,财政部门按年化1.5%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后借款主体实际承担的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期LPR+0.15个百分点。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涉农主体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咨询单位:全市各农商行、各村镇银行

(六)天府信用通。企业通过网址https://ga.tianfucredit.cn/cui/home注册“天府信用通”账号,了解金融产品,发布融资需求,快速获得信贷融资。

三、担保贷款

(一)创业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企业最高额度400万元。对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其中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2663327

(二)融资担保。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使用政府性资金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对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8%;对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2%。

适用范围:新引进外来广安投资,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广安的企业(不含建筑、房地产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5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咨询电话:2736266



监管执法篇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内全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推动多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适用范围:市场主体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适用单位: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360075

二、企业信用修复

构建“快速修复”的信用修复服务机制,将信用修复资料初审时间从原来的2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及时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恢复发展活力,避免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贷款融资、再投资等方面受限,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适用范围:广安市内行政处罚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在信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四川广安)”网站)进行失信信息公示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563020

三、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裁量标准、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执法决定、投诉举报方式等执法信息。

适用范围:各行政执法部门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查询

咨询单位: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2399022

(二)柔性执法制度保障。依法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非强制性手段,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违法等进行处理,最大限度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适用范围:市场主体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咨询单位: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2399022

四、公共法律服务

(一)公益法律服务公证费用减免。公益法律服务的公证,由公证机构根据实际情況减收公证费。

适用范围:办理减灾救灾、扶贫济困、脱贫攻坚、政府重点工程、服务三农、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事务的公证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公证机构审查合格即享受

咨询单位: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2352148

(二)法律服务团进行法治体检为企业提供多元化法律服务。助力企业稳产稳工稳岗,司法行政、工商联、律师协会成立专项法律服务团,根据企业不同法律需求,为企业提供便利和法治保障且每年不少于一次走访企业进行实质法治体检。

适用范围:所有企业(餐饮、文体娱乐、效能运输、旅游、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2339148

五、执行合同

全面实行网上立案,材料齐全的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周期压缩到1日以内。实行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立案阶段全面采集当事人电话、邮件、微信等电子送达地址,依托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开展电子送达。异地当事人可通过“在线调解”、“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手段参与诉讼,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

适用范围:当事人

适用期限:2022年6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咨询电话:2722007


要素保障篇


一、工业用地保障

(一)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适用范围:工业项目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咨询电话:2348082

(二)工业用地价款优惠。对属于省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放宽工业用地缴款时间,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总额的50%,剩余价款可在1年内缴清。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或总建筑面积的15%可按有关规定用于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咨询电话:2348082

(三)过渡期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等项目,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日录的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

适用期限:过渡期内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咨询电话:2348082

二、用水用气保障

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免收缓缴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398008

三、企业用工保障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范围: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2337553

四、人才支撑

(一)依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对从市行政区域外新引进到我市工作,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一至八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300万元安家补助,由市或县(市、区)、园区财政按30%比例给予支持。

适用范围:支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能源化工、生物医药、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轻工服装、数字经济等领域的重点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委人才办

咨询电话:2331719

(二)对新建的广安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资助,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建国家级、省级专家服务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

适用范围:符合广安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委人才办

咨询电话:2331719

五、安全管理

对行政审批事项报送资料采取“容缺”“容错”机制,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化工企业日常安全监督指导,帮助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实施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驻点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服务,随时接受咨询和提供帮助。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应急局

咨询电话:2399556

六、环评容缺受理

对基本条件具备、申报主要材料齐全,但次要材料缺少或材料内容有欠缺,不影响审查结论作出的项目环评文件,可予“容缺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可容缺的材料和补正时间。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2352066

七、污染物总量指标

全市统筹调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需要。

适用范围:省、市重大产业项目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2329028

八、节能审查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编制节能专章);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备案、核准)部门及时高效办理节能审查手续;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报送省发改委进行节能审查。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和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能耗替代指标。

适用范围:市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41576


 

声明:文章系本网编辑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