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深入实施“同城融圈、优镇兴乡、品质主导、产业支撑”四大战略,推动广安高质量发展,广安先后制定出台了《广安市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广安市培育“33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重庆都市圈北部制造业副中心支持政策》等系列政策措施。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系统梳理了国家、省、市级层面制定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重点政策举措,帮助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策信息、准确理解政策内涵、充分享受政策优惠,从“产业发展、政务服务、市场环境、税费减免、要素保障”5个方面,编制形成《广安市助企惠企政策汇编》103条,供广大企业家朋友们参阅。
产业发展篇
一、工业经济
(一)实施“转企升规”激励。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小升规”的工业企业按升规时间进行奖励,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的户均标准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
政策来源:《广安市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广安府办规〔2024〕4号)
适用范围:2025年新升规的规上工业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2347154
(二)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24年1至9月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在2024年1至9月基础上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激励。
政策来源:《广安市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广安府办规〔2024〕4号)
适用范围:2024年生产规模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规模在2024年1至9月基础上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2347154
(三)支持做强新能源企业。对开展氢能及燃料电池车辆示范,按国家、省级支持资金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来源:《广安市产业支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安市培育“33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重庆都市圈北部制造业副中心支持政策〉的通知》(广市产业〔2024〕1号)
适用范围: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7年11月19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2347154
(四)支持企业“智改数转”。对实施以设备换芯、生产换线、机器换人等为主要内容且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购买智能设备(含软件)支出额(不含税)的5%给予奖励,单户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数字领航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支撑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
政策来源:《广安市产业支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安市培育“33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重庆都市圈北部制造业副中心支持政策〉的通知》(广市产业〔2024〕1号)
适用范围:全市纳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7年11月28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2393727
(五)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绿色化工项目20亿元,医药健康项目10亿元,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先进材料(化工材料除外)、食品轻纺、新兴产业项目5亿元〕的重大工业项目给予以下奖励:当年绿色化工项目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当年医药健康、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先进材料(化工材料除外)、食品轻纺、新兴产业项目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来源:《广安市培育“33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重庆都市圈北部制造业副中心支持政策》(广市产业〔2024〕1号)
适用范围:市内建设的重点工业项目
政策期限:至2027年11月18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科室电话:2338981
(六)支持延链项目建设。对符合我市“33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经市产业支撑领导小组认定为具有延链、补链、强链作用的产业链重点项目(绿色化工、医药健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需达到5亿元以上),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纳入国家、省级“补短板、锻长板”的重点项目,按国家、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来源:《广安市培育“33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重庆都市圈北部制造业副中心支持政策》(广市产业〔2024〕1号)
适用范围:市内建设的重点工业项目
政策期限:至2027年11月18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科室电话:2338981
(七)支持项目快建快投。对当年新开工且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绿色化工、医药健康项目需达到5亿元以上),按实际投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来源:《广安市培育“33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重庆都市圈北部制造业副中心支持政策》(广市产业〔2024〕1号)
适用范围:市内建设的重点工业项目
政策期限:至2027年11月18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科室电话:2338981
(八)支持做强龙头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政策来源:《广安市培育“33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重庆都市圈北部制造业副中心支持政策》(广市产业〔2024〕1号)
适用范围:全市纳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7年11月18日
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科室电话:2332163
(九)实施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激励。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3号)
适用范围:全市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
政策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科室电话:2347154
(十)实施工业企业供需对接激励。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入市场年度开拓计划清单的活动,省级财政按照活动规模、对接成效给予服务供给机构每场最高30万元激励。
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3号)
适用范围: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科室电话:2347154
(十一)实施汽车企业转型升级激励。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产量20000辆以上、重型商用车产量5000辆以上的燃油汽车生产企业,在2023—2024年同期平均销售量基础上,省级财政对增量部分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5000万元。其中: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每辆2000元,重型商用车每辆5000元,支持扩大新能源汽车产量,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增产激励,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3号)
适用范围: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科室电话:2347154
(十二)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定向采购激励。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累计支付超过50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支付采购金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3号)
适用范围:全市符合条件的大企业大集团
政策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科室电话:2347154
(十三)支持园区壮大规模。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亿元的工业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此后每跨越一个100亿元的台阶,再奖励100万元。对综合考核排位首次进入全国前50的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综合考核排位首次进入全省前30的省级经开区、前5的省级高新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亩均论英雄”效益评价结果居全省10%、20%、30%的工业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政策来源:《广安市培育“33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重庆都市圈北部制造业副中心支持政策》(广市产业〔2024〕1号)
适用范围:全市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
政策期限:至2027年11月18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科室电话:2665516
二、农业农村
(一)实施“农机购置”补贴。购买纳入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销售价的30%。单个购机者年度享受补贴总额限度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具体规定。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4〕14号)
适用范围: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政策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2347580
(二)实施“农机报废”补贴。水稻插秧机、抛秧机、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拖拉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铡草机、饲料(草)粉碎机、旋耕机、微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碾米机、粮食色选机、磨粉机等19类农业机械按照《四川省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2025版)》实行定额补贴。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川农函〔2025〕113号)
适用范围:全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2347580
(三)实施“农业品牌建设”奖补。对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获得的农业品牌进行奖补,包括自主品牌奖补及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奖补金额2000—20000元不等。
政策来源:《中共广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农业品牌建设奖补方案〉的通知》(广农办〔2023〕58号)
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含畜产品、水产品)生产或服务、有固定的生产或服务场所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事业单位、协会等主体
政策期限:至2025年10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2669673
三、商贸服务
政策来源:《广安市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广安府办规〔2024〕4号)
适用范围:商贸企业
政策期限:未废止前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2362136
政策来源:《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川行天下”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商贸促〔2025〕2号)
政策期限:未废止前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2330356
(三)支持农村客运发展。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运营天数对农村客运车辆进行分档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辆。
政策来源:《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乡村客运补助方案〉的通知》(广市交〔2021〕21号)
适用范围:全市在营运的农村客运车辆
政策期限:未废止前有效
申请方式:统一组织申报
主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2335057
(四)支持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更新。申请人将名下车龄8年及以上的老旧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报废,新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燃油燃气车辆,且新购车辆继续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等,按照新购车型给予分类补贴。
政策来源:《2025年四川省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全市在营运的农村客运车辆
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2335057
(五)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申请人将名下车龄8年及以上的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将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全套更换符合条件的动力电池,给予分类补贴。
政策来源:《2025年四川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全市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和车辆
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2335057
(六)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对仅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国六或新能源营运货车,仅新购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给予分类补贴。
政策来源:《2025年四川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符合报废更新条件的老旧营运货车
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2335057
(七)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后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进行补贴。
政策来源:《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
适用范围:符合报废更新条件的老旧营运船舶
政策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2363166
政策来源:《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扶持内河水运发展“以奖代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交函〔2023〕421号)
政策期限:未废止前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2363166
政策期限:长期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广安海关
咨询电话:8862812
(十)继续持续提升通关效率。积极通过各种形式向企业宣传“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多元化通关服务模式,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政策期限:长期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广安海关
咨询电话:8862830
(十一)进一步压缩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时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政策期限:长期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广安海关
咨询电话:8862816
四、房地产和建筑业
(一)优化土地出让条件。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间出让成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可自签订《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对新出让用地,各地可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合理设定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金额和期限。
政策来源:《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广市建局〔2023〕236号)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咨询电话:2352265
(二)推行分期开发审批。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出让成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在按出让合同约定4个月内缴清50%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下,可分期开发并办理50%的不动产权登记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期开发的用地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缴纳土地款的比例。
政策来源:《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广市建局〔2023〕236号)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352265、2335039
(三)加大去库存力度。商业用房库存大、商品住宅去化周期未达警戒线的县(市、区)、园区,在符合规划要求、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条件下,对已缴清全部土地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一定比例商业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并依据新的规划条件核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价格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时的成交价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对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明确约定了商业兼容比例的存量住宅用地,在符合《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版)》规定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按程序调整商业兼容比例,按程序核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调整后土地价格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时的成交价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对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高新技术等经营性或公益性用途。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临停分类计时收费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行相关分类计时措施。
政策来源:《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广市建局〔2023〕236号)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332850
(四)扩大企业融资渠道。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用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尚未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融资,抵押融资资金必须全额进入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共管账户,优先用于本项目建设。
政策来源:《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4部门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的通知〉的通知》(广自然资规发〔2022〕17号)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398018
(五)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条件,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有地下工程的,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达到“正负零”;没有地下工程的,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达到“正负零”以上主体结构二层(含架空层),可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政策来源:《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广市建局〔2023〕236号)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398018
五、科技创新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对新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首次创建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对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政策来源:《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支持工业科技创新平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广科技发〔2024〕29号)《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广科技发〔2025〕13号)
适用范围:新认定省级“瞪羚”企业、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期限:工业至2029年12月1日、农业至2030年4月29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科技局
咨询电话:2336090、2330855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200万元、10万元奖补。对进入“省队”“市队”行列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补。对农业类进入“国家队”“省队”行列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研发)平台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评估为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级支持金额的20%、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
政策来源:《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支持工业科技创新平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广科技发〔2024〕29号)《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广科技发〔2025〕13号)
适用范围:新认定国、省、市级创新平台
政策期限:工业至2029年12月1日、农业至2030年4月29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科技局
咨询电话:2336090、2330855
(三)支持孵化载体建设。对首次创建为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补。
政策来源:《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支持工业科技创新平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广科技发〔2024〕29号)
适用范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政策期限:至2029年12月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科技局
咨询电话:2336090
(四)支持申报科技进步奖。由广安市人民政府提名并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的工业类项目主持单位,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
政策来源:《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支持工业科技创新平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广科技发〔2024〕29号)
适用范围:由广安市人民政府提名并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工业类项目主持单位
政策期限:至2029年12月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科技局
咨询电话:2338127
(五)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打造。支持申报国家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对打造的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与商业化运营、换电模式、氢能多场景应用等标杆场景,按国家、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来源:《广安市产业支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安市培育“33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重庆都市圈北部制造业副中心支持政策〉的通知》(广市产业〔2024〕1号)
适用范围: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7年11月19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2347154
(六)支持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对广安区域内首次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按每户10万元进行奖励。
政策来源:《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经信发〔2024〕17号)
适用范围:全市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工业企业
政策期限: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企业自行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成功后无需申请,可直接获得奖补资金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七)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研发投入的3%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政策来源:《广安市培育“33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重庆都市圈北部制造业副中心支持政策》(广市产业〔2024〕1号)
适用范围: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7年11月18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科室电话:2335048、2336090
市场环境篇
一、市场准入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1个工作日内,其中,设立登记(含社保登记)在4个工作小时内办结、公章刻制和首次申领发票并联办理在4个工作小时内办结;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免费为新办企业提供首套印章,并推行免费寄递服务。
政策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现“一日办结”的通知》(川市监发〔2020〕28号)、广安市营商环境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为新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的公告》
适用范围:新开办企业
政策期限:2020年8月1日起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
咨询电话:2395722、2628106
二、招标投标
(一)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原则上应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发布招标计划,便于市场主体提前获取招标信息,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度,保障各方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政策来源:《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广安发改〔2022〕207号)
适用范围: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
政策期限:长期
申请方式:参与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免申即享
主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32735
(二)常态化实施“不见面”开标。全面推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开标,参与投标的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参与开标过程、远程解密标书、提出异议、查看开标结果,大幅降低投标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政策来源:《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招标投标领域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广安发改〔2024〕248号)
适用范围: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
政策期限:长期
申请方式:参与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即享
主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32735
(三)降低交易成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投标保证金可自主选择现金、电子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缴纳或提交。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
适用范围: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7年6月
申请方式:参与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即享
主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32735
三、政府采购
(一)降低交易成本。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取消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政策来源:《广安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通知》(广市财采〔2022〕479号)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主办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867789
(二)支持预付款。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完成资金支付,不得以人员机构变动、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等为由拖欠或延迟付款。
政策来源:《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六大行动”方案〉〈广安市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八条措施〉〈广安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委办〔2023〕35号)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主办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867789
(三)政府采购项目款项支付。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政策来源:《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政策期限:2020年9月1日起
申请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主办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867789
(四)提高评审价格扣除比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政策来源:《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政策期限:2022年7月1日起
申请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主办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867789
(五)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40%以上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政策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政策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主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867789、2332735
四、知识产权绿色通道
开通知识产权申请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专利预审服务,引导加强自主研发创新,挖掘企业创造发明专利申请资源,提供专利申请咨询服务,促进企业核心技术专利化、产业化。
政策来源:《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开展“装备制造”产业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通知》(川知保发〔2020〕28号)
适用范围: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制造企业
政策期限:长期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395629
税费减免篇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依法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适用范围:全市企业、个体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期限:长期
主办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2663806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
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2612366
三、“六税两费”减免。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2612366
四、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适用范围: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
政策期限:2008年11月1日起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2612366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2612366
六、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
政策期限:2022年4月1日起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2612366
七、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政策期限:2022年5月1日起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2612366
八、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适用范围:所有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2612366
九、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适用范围: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
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2612366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来源:《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适用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2612366
十一、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一是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二是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减半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适用范围: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2612366
十二、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适用范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外的企业。
政策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2612366
十三、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政策来源:《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适用范围:所有个人
政策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
申请方式:自行填报
主办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2612366
要素保障篇
一、工业用地保障
工业用地价款优惠。对民营企业投资省、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分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确需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政策来源:《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六大行动方案’〉〈广安市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八条措施〉〈广安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委办〔2023〕35号)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
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咨询电话:2348082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评估价差比为1.6:1:0.4。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高比例签订中长期合同时约定用电曲线、分时段价格,合同约定的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约定用电曲线或约定的用电曲线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规定的,结算时购电价格(交易电价、上网线损、输配电价)按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将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按规定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量,通过调节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
政策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3〕186号)
适用范围: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
政策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43446
(二)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提供支持。各供电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对建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供电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工商业用电”中两部制电价,2030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川办发〔2024〕30号)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43446
(三)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转供主体(其他经营者、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以任何涉电名义加收其他费用。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工商业用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工商业代理购电用户用电价格执行,并按规定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工商业用户,按转供电主体向电网缴纳电费的度均价格、加上最高不超过6%线损率确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居民、农业用户,按照政府规定的用户电压等级对应居民合表目录销售电价、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购电成本及相关分摊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电网企业要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小区、具备条件的工商业用户“一户一表”改造,从根本上解决转供电问题。
政策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
适用范围:工商业用户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43446
(四)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电价政策。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供电区域范围内相应农业用电价格。
政策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367号)
适用范围:农村保鲜仓储设施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43446
三、企业用工保障
(一)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
适用范围: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2663327
(二)招工成本补贴。企业招用新成长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应为首次参保)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补贴。
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3号)
适用范围: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
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2663327
(三)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
适用范围: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2331875
四、强化人才支撑
(一)高层次人才补助。对从市行政区域外新引进到我市工作,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300万元安家补助,由市或县(市、区)、园区财政按30%比例给予支持。
政策来源:《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委办发〔2018〕21号)
适用范围:支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能源化工、医药健康、食品饮品、先进材料、轻工服装、数字经济等领域的重点企业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委人才办
咨询电话:2331719
(二)科研工作站、服务基地补助。对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资金资助。对新建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省级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资金奖励。
政策来源:《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地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委办〔2023〕20号)
适用范围:符合广安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企业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委人才办
咨询电话:2331719
(三)企业引才补贴。总部在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外设立了“研发飞地”。自2023年5月29日以来,“研发飞地”新引进的海内外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以上层次优秀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以上,按每人3万元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来源:《广安市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地的二十条措施》(广委办〔2023〕20号)
适用范围:符合文件相关要求的广安市各类企业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委人才办
咨询电话:2331719
(四)企业科研奖励。对发明专利获得国家和境外授权的企业给予按规定缴纳费用的50%资助;对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政策来源:《广安市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地的二十条措施》(广委办〔2023〕20号)
适用范围:符合文件相关要求的广安市各类企业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委人才办
咨询电话:2331719
(五)技能人才购房补贴。自2023年5月29日以来,我市企业引进的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工作满1年且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5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
政策来源:《广安市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地的二十条措施》(广委办〔2023〕20号)
适用范围:企业招聘的符合要求的各类技能人才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2330156
五、融资服务支持
支持企业创新融资。建立工业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白名单”,支持市属融资担保企业对“白名单”企业开展订单融资担保、存货抵押担保、应收账款担保、专利质押融资等融资担保服务,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担保业务给予分类差异化担保费补贴。
政策来源:《广安市培育“33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重庆都市圈北部制造业副中心支持政策》(广市产业〔2024〕1号)
适用范围: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7年11月18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科室电话:2665516
六、金融改革创新
(一)低利率产品
1.“E抵贷”。借款人为个人客户,且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且合法有效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以川渝两地的住宅、商铺为抵押,线上评估,线上用款。资金用途用于日常生产经营,贷款期限最长10年,利率低至3.2%。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户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中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366966
2.天府随心贷。针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从事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推出的一款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产品。资金用途用于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授信期限最长可达10年,贷款额度及贷款定价为1000万以内,利率低至3.1%。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成都农商银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729115
3.蜀担快贷。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农场、专业合作社推出的一款经营类贷款产品,该产品支持信用、抵押、按揭方式申请,额度最高500万元,利率最低3.45%,贷款期限1年。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工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353152
4.商户云贷。“商户云贷”是建行以商户在建行、银联及拉卡拉平台商户收单信息等多维度数据为依据,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的全流程线上信用贷款业务。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单户贷款额度可达300万元,贷款期限1—3年(年化利率:3.0%起)。
适用范围:通过建行、银联或拉卡拉平台办理收单业务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实体成立且实际经营1年(含)以上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建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130612
5.经营快贷。经营快贷是指工行运用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基于交易、资产、信用等多维度数据构建客户筛选、额度测算及风险监测模型,为小微客户提供的在线融资服务。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为1年,可申请续贷2次(即最长3年)。利率执行普惠贷款优惠利率,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工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353152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延伸服务窗口。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延伸服务窗口落户工行、广安农商行营业部,可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收件业务,缩短贷款办理流程,提高办贷质押效率。此外,广安农商行还可直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注销业务。
适用范围:抵押类贷款业务
政策期限:长期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工行广安分行、广安农商行
咨询电话:2346699
(三)“政采贷”信用融资。“政采贷”即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各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发放“政采贷”产品的金融机构直接申请贷款。
政策来源:《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
适用范围: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主办单位:市财政局
创业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额度600万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贴息。
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3号)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政策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2337553
八、安全生产服务
对行政审批事项报送资料采取“容缺”“容错”机制,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化工企业日常安全监督指导,帮助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实施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驻点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服务,随时接受咨询和提供帮助。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应急局
咨询电话:2399556
九、环评容缺受理
对基本条件具备、申报主要材料齐全,但次要材料缺少或材料内容有欠缺,不影响审查结论作出的项目环评文件,可予“容缺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可容缺的材料和补正时间。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2352066
十、环评承诺制审批
对《广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制正面清单》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承诺制审批,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及相关资料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在公示期满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适用范围: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广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制正面清单》中的建设项目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2352066
十一、污染物总量指标
(一)指标统筹。全市统筹调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需要。
适用范围:省、市重大产业项目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2329028
(二)指标免除。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
适用范围: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2329028
十二、节能审查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但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节能专章,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0吨标准煤以下需要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符合产业规划且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确定能耗替代比例,落实能耗替代指标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
适用范围:市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41576
政务服务篇
一、线上线下服务
(一)事项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川渝通办”“跨省通办”等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全部面向社会公开,贴心服务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
适用范围:市域内企业、群众
政策期限:长期
申请方式: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2348185
(二)服务创新。发挥“安心办”服务团队积极作用,推行“五项服务”,即: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帮代办服务、个性化服务,实行政务服务“5+1”工作机制,推出“周六不打烊”和7×24小时自助服务,“周六不打烊”主要采取预约服务方式进行,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和各级政务服务办公场所进行公告,公布预约电话和服务地点。
适用范围:市域内企业、群众
政策期限:长期
申请方式:网上预约或电话预约
主办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2506005
(三)优化流程。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开通“重点特殊项目”绿色通道,窗口接到快速审批任务后,立即受理有关申报手续,能即办的即办;不能即办的,在项目承诺时限内加速提前办结。
政策来源:广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重点特殊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广政管发〔2021〕3号)
适用范围:符合《广安市营商环境局重点特殊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7大类项目
政策期限:长期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营商环境局
咨询电话:2348185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专区综合窗口,根据项目进程可同时申请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批事项在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出具受理通知书,将受理的多个审批事项传递到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实现前台受理,后台审批。
政策来源:《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广工改办〔2019〕5号)
适用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政策期限:自2019年7月29日起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348185、2966683(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2395400、2679533(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统一受理、限时联合办理、统一出具意见”的原则,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人防工程、规划条件、城建档案、国家安全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且有关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政策来源:《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工改办〔2019〕12号)
适用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政策期限:2019年7月29日起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679533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气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行办理,由审图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且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政策来源:《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工改办〔2019〕12号)
适用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政策期限:2019年7月29日起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341609
三、办税服务
“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广安市发票寄递中心和征纳互动服务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配套服务措施,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等方式办理税费业务。
适用范围:纳税人、缴费人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主办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2612366
四、不动产登记
符合“交地即交证”工业类(含参照工业类)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出让价款缴纳前,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所需关键材料实行告知承诺、预先受理、预先审核、并行推进,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天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适用范围: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的工业项目
政策期限:长期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2607878
五、企业信用修复
构建“快速修复”的信用修复服务机制,将信用修复资料初审时间从原来的2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及时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恢复发展活力,避免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贷款融资、再投资等方面受限,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政策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财金〔2024〕269号)
适用范围:广安市内行政处罚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在信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四川广安)”网站]进行失信信息公示的企业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563020
六、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裁量标准、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执法决定、投诉举报方式等执法信息。
政策来源:《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川办发〔2021〕3号)
适用范围:各行政执法部门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查询
主办单位: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2399022
(二)柔性执法制度保障。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分类开展行政检查,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精准实施行政处罚,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依法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非强制性手段,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违法等进行处理,最大限度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政策来源:《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115号)
适用范围:各行政执法部门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主办单位: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2399022
(三)规范入企执法检查。进一步整合检查事项和检查部门,推行“市县联动、部门联合、科室协同”一体化执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政策来源:《广安市行政执法检查一体化工作方案》
适用范围:各行政执法部门
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2399022
七、公共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团进行法治体检为企业提供多元化法律服务。助力企业稳产稳工稳岗,司法行政、工商联、律师协会成立专项法律服务团,根据企业不同法律需求,为企业提供便利和法治保障且每年不少于一次走访企业进行实质法治体检。
适用范围:市场主体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2339148
八、执行合同
全面实行网上立案,材料齐全的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周期压缩到1日以内。实行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立案阶段全面采集当事人电话、邮件、微信等电子送达地址,依托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开展电子送达。异地当事人可通过“在线调解”“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手段参与诉讼,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
适用范围:当事人
政策期限:2022年6月1日起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咨询电话:272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