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18  浏览次数:169

一、优化准入准营环境


(一)提高设立和经营者变更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绘制“营商环境云地图”,协同推进川渝个体工商户“一件事主题式套餐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服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延续原成立日期和字号等;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二)提高注销、歇业和迁移的办理效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注销公告,无需提交承诺书。为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备案提供“全程网办”服务,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住房公积金、医保办理手续。优化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流程,支持个体工商户在迁入地登记机关一地办理迁移。


二、保护合法权益


(三)保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存量政策清理和增量政策审查,拓宽第三方评估和交叉评估覆盖面,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四)加大对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力度。依法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以及非正常专利申请、侵权盗版等行为。对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案件,可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审结案件,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清单。充分运用提醒、劝告、建议、约谈等方式,引导个体工商户自觉遵规守法。


三、降低经营成本


(六)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持续提高税费征管和服务质效。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七)推动减免检验检测、网络使用、金融服务等费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校准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按公示标准的50%收取,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或优惠收取营业场所网络使用费。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八)灵活提供便利经营场所。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情况下,支持临街商铺在门前划定区域、划定时间范围内开展出店外摆经营活动,不收取外摆费用。在具备条件的餐饮相对集中街道划定临停路段,允许车辆在就餐时段临时停放。


(九)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支持金融机构接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个体工商户发放首贷、信用贷。深入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活动,支持金融机构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信贷资金投放力度。推动“园保贷”“服保贷”“天府文产贷”等产品扩大贷款规模。


(十)加大贴息担保支持。实施“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财政部门给予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个基点。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上述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一)强化保险保障。引导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鼓励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减轻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保缴费负担。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商业保险,引导省内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个体工商户需求,按照保费合理、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开发保险产品,开通定损理赔绿色通道。


四、鼓励引导自主创业


(十二)提供良好就业创业环境。加大求职招聘信息归集发布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岗位信息与求职者对接。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在乡镇(街道)、工业(农业)园区、社区、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高校建设一批“天府微创园”。


(十三)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十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


(十五)落实残疾人创业补贴。残疾人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十六)落实退役军人补贴优惠。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发展基金,健全退役军人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对退役军人创业予以支持。


五、拓展发展空间


(十七)开展分型分类培育。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水平和特点,制定“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标准,建立“名特优新”名录库。培育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知晓度的“老字号”店,支持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民俗旅游、特色餐饮等领域的经营样板。


(十八)鼓励和支持线上经营。引导平台企业放宽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帮助入驻个体工商户开展免费培训。鼓励平台企业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流量扶持,简化线上运营规则。引导平台企业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


(十九)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各地出台激励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将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提供便利服务。


六、加强服务支撑


(二十)提供简易便捷的年报服务。优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系统,简化登录方式,精简相关项目,增加便利化操作模式。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允许自行网上补报并关联修复相关信用记录。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有针对性地在市场准入、减税降费、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劳动用工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帮助。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工作,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二)加强法律支持与服务。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作用,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形成工作合力。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加强工作指导,适时调整完善政策,及时更新接续政策。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简明易懂的方式提升宣传效果,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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