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动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18  浏览次数:209

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关于“该放的放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给的给到位、该扶的扶到位”要求,聚焦民营市场主体最关心、最突出的问题,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到2023年年底,在政策落实、融资贷款、账款清偿、要素保障、政务服务等方面解决一批堵点难点问题,形成一批阶段性成果。到2025年年底,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二、开展政策清理完善行动


(一)持续用好“四川助企纾困政策明白卡”。动态更新政策明白卡,依托四川省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助企纾困政策宣传覆盖面。充分用好“川商大讲堂”等平台载体,定期开展线上线下政策解读活动。按照“谁制定、谁执行、谁解读”的原则,根据不同市场主体需求,分类别、分片区开展政策辅导。〔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直有关部门(逗号前为牵头单位,未明确牵头单位的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推行“惠企政策计算器”。分类集成惠企政策,建立市场主体专属档案,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比对分析政策要求与市场主体自身条件,快速计算出可享受的政策红利,向市场主体精准推送,实现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切实解决民营市场主体对惠企政策理解不清、享受较难等问题。(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三)开展政策兑现“一站式”办理。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策集中兑现专窗,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一对一”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梳理形成惠企政策事项清单,按照事项情形化要求细化办事指南,建立惠企政策一窗受办兑现机制,实现惠企政策“全面查、一次办”。(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直有关部门)


(四)实施涉企政策成效评估。健全政策制定部门牵头、多方参与的政策实施评估机制,充分听取民营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对执行完毕的政策进行“回头看”,对持续实施的政策进行“中期评”。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执行效果不好的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形成制定、评估、优化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政策“空转打滑”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直有关部门〕


三、开展融资难题破解行动


(五)做实融资征信“白名单”。依法依规推动民营市场主体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水电气费缴纳等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支持四川省征信平台等企业征信机构进一步挖掘放大信用价值,提升信用贷款的可得性、便捷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等〕


(六)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深入实施企业上市行动计划,加大上市培育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科创债、绿色债券等各类债券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发行证券化产品。(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等)


(七)完善多元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进一步发挥各地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池)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度扩大基金(资金池)规模、提高补偿比例。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增信、风险分担作用,加大对民营市场主体发行债券、贷款融资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等)


(八)探索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引导银行机构适度下放信贷审批权限,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升信贷审批效率,缩短贷款发放周期。鼓励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审慎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和信贷决策,实现贷款全流程网络化、自助化操作,并做好相关风险防控。(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等)


四、开展拖欠账款清理行动


(九)完善拖欠账款清理工作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及时支付民营市场主体款项的管理工作。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及抽查制度。有效归集投诉线索,及时转交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核查办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等;各市(州)政府〕


(十)强化拖欠账款清偿。建立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督办机制,对拖欠金额大、欠款周期长的案件开展省级联合督办。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审计范畴,综合运用限制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限制“三公”经费支出以及扣减或调整预算用于支付款项等措施,加快清偿拖欠账款。开展涉企执行案件专项清理行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委政法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等〕


(十一)探索建立涉企补偿救济制度。在债务融资、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导致难以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明确补偿条件和范围,细化申请、核查及协商、评估鉴定、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以及补偿方式、不予补偿情形。优化府院联动机制,依法运用破产清算措施,及时推动相关企业市场出清和资产要素重整。(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等)


(十二)严格遏制新增欠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切实解决边清边欠、清完又欠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五、开展资源要素保障行动


(十三)推动土地等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一企一策”制定处置方案,积极推进不动产办证等遗留问题稳妥解决。(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省直有关部门)


(十四)强化土地资源供给保障。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大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清理力度。对工业用地灵活采取国有土地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等供地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列入各级重点项目,按规定保障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产品深加工用地。(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省直有关部门)


(十五)强化电力供应保障。全力提速电源电网项目建设,加快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电力系统,缓解缺电、限电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问题。纵深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好水电消纳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直有关部门)


(十六)强化天然气供应保障。积极争取提高天然气留川比例,加大天然气供应协调力度,努力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用气需求,切实解决用气高峰时期保障不足问题。(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


(十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和用工保障。探索在川高校与民营企业联合办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为民营企业“订单式”培养人才。“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及四川杰出人才奖等在同等条件下向民营企业倾斜。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人员招聘、技能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六、开展政务服务效能提升行动


(十八)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涉及民营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抽查或交叉评估并强化结果运用。落实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对待要求,加快国有企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投资,鼓励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系统开展打假治劣专项行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遏制“职业打假”恶意索赔乱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直有关部门〕


(十九)优化和规范政务服务。健全“企呼政应、接诉即办”机制,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以园区政务服务集成授权改革试点为突破口,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重大项目服务专区,完善项目分级协调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压减项目审批时限。提升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效率,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规范和管理,严肃查处“乱收费”“吃拿卡要”等行为。(责任单位:省政务改革推进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


(二十)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积极推广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严格执行“双不”清单,指导帮助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审慎使用顶格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在生态环保、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统筹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免检机制,除涉及安全底线监管等必检事项外,市场主体作出经营承诺的,非举报投诉原则上不入企检查。(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二十一)发挥工商联、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各级政府驻外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充分整合省内“名特优新”农产品、精深加工及商贸服务资源,帮助市场主体开拓市场、增加订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经济合作局、省工商联,省直有关部门〕


(二十二)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细化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提升干部关心关爱民营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推广“一企一专员”等服务模式,积极组织民营市场主体参加招商引资、政策推介、经贸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保护担当作为干部,坚决查处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行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及时处置侵害民营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问题线索,严肃整治“新官不理旧账”“蜗牛速度”“靠企吃企”等问题。邀请民营市场主体经营管理人员担任“营商环境体验官”,定期曝光损害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等〕


(二十三)营造尊商重商浓厚氛围。畅通沟通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依规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搭建公益慈善活动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家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按规定予以表彰表扬,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推荐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慈善奖等评选活动,以及推荐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提升企业家社会荣誉感、成就感。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家的先进典型事迹,引导民营企业家弘扬“四千”精神,激发干事创业激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工商联,省直有关部门〕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按照本方案相关安排建立任务台账,细化举措、明确责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


(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十六)严格督查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适时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本方案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视情进行通报。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创新2030项目(课题)的民营企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倾斜支持。对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4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开展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市(州),按照上年度市(州)财政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二、支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申请列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民营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可依法依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民营企业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照《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按照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推动组建省级融资担保集团,支持民营企业贷款融资;发挥信用增进机构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名单制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聚焦小微企业、“三农”等民营市场主体,全面提升业务总量、降低担保费用,2023年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增速不低于10%,新增小微企业、“三农”等民营市场主体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支持省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开发专属担保产品,对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担保费率降至0.8%以下。鼓励国有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推动2023年全省国有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新增融资担保业务中的小微企业、“三农”等民营市场主体总体占比不低于50%。各市(州)政府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取消或降低盈利考核要求。〔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


四、提升惠企贷款服务质效。做实融资征信“白名单”,依法依规推动涉民营企业信贷、纳税、用能等信息数据开放共享,为民营企业融资增信。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税电指数贷”,创新推出农产品“加工贷”,适时优化“园保贷”“制惠贷”“服保贷”“支小惠商贷”等特色贷款产品,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完善贷款产品。推广运用续贷类、随借随还循环类和中长期流动资金类贷款产品,有效解决贷款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鼓励银行“敢贷、愿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省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五、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对社保历史欠费不开展集中清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参保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积极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加快规范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口径,逐步统一医保缴费费率。(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六、支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对民营建筑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制度,鼓励招标人接受工程保证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的保证金,支持对信用良好企业降低缴纳比例。支持民营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增信措施融资贷款。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四川银保监局)


七、支持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要求民营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完成资金支付,不得以人员机构变动、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等为由拖欠或延迟付款。延迟付款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责任单位:财政厅)


八、支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活动,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对展位费用和人员费用给予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入围“千户重点外贸企业”培育名单,围绕通关、物流、金融、信用保险、培训、订单争取等提供集成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及相关服务、参与建设和运用海外仓。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民营企业承保规模和覆盖面。继续实施“服保贷”政策,适时扩大风险补偿资金池,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民营企业,按规定每户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融资成本补助。(责任单位:商务厅)


九、降低用电用气成本。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提高民营企业合同内气量比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十、降低用地成本。对民营企业投资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准入准营环境


(一)提高设立和经营者变更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绘制“营商环境云地图”,协同推进川渝个体工商户“一件事主题式套餐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服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延续原成立日期和字号等;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四川省税务局〕


(二)提高注销、歇业和迁移的办理效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注销公告,无需提交承诺书。为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备案提供“全程网办”服务,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住房公积金、医保办理手续。优化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流程,支持个体工商户在迁入地登记机关一地办理迁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四川省税务局〕


二、保护合法权益


(三)保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存量政策清理和增量政策审查,拓宽第三方评估和交叉评估覆盖面,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维护公平竞争和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加大对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力度。依法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以及非正常专利申请、侵权盗版等行为。对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案件,可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审结案件,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知识产权中心〕


(五)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清单。充分运用提醒、劝告、建议、约谈等方式,引导个体工商户自觉遵规守法。(责任单位:司法厅,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降低经营成本


(六)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持续提高税费征管和服务质效。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


(七)推动减免检验检测、网络使用、金融服务等费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校准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按公示标准的50%收取,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或优惠收取营业场所网络使用费。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四川通信管理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八)灵活提供便利经营场所。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情况下,支持临街商铺在门前划定区域、划定时间范围内开展出店外摆经营活动,不收取外摆费用。在具备条件的餐饮相对集中街道划定临停路段,允许车辆在就餐时段临时停放。〔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


(九)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支持金融机构接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个体工商户发放首贷、信用贷。深入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活动,支持金融机构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信贷资金投放力度。推动“园保贷”“服保贷”“天府文产贷”等产品扩大贷款规模(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十)加大贴息担保支持。实施“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财政部门给予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个基点。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上述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十一)强化保险保障。引导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鼓励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减轻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保缴费负担。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商业保险,引导省内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个体工商户需求,按照保费合理、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开发保险产品,开通定损理赔绿色通道。(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银保监局)


四、鼓励引导自主创业


(十二)提供良好就业创业环境。加大求职招聘信息归集发布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岗位信息与求职者对接。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在乡镇(街道)、工业(农业)园区、社区、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高校建设一批“天府微创园”。(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三)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


(十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十五)落实残疾人创业补贴。残疾人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残联〕


(十六)落实退役军人补贴优惠。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发展基金,健全退役军人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对退役军人创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五、拓展发展空间


(十七)开展分型分类培育。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水平和特点,制定“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标准,建立“名特优新”名录库。培育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知晓度的“老字号”店,支持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民俗旅游、特色餐饮等领域的经营样板。(责任单位: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文化和旅游厅)


(十八)鼓励和支持线上经营。引导平台企业放宽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帮助入驻个体工商户开展免费培训。鼓励平台企业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流量扶持,简化线上运营规则。引导平台企业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


(十九)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各地出台激励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将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六、加强服务支撑


(二十)提供简易便捷的年报服务。优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系统,简化登录方式,精简相关项目,增加便利化操作模式。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允许自行网上补报并关联修复相关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有针对性地在市场准入、减税降费、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劳动用工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帮助。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工作,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民政厅等)


(二十二)加强法律支持与服务。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作用,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司法厅)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形成工作合力。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加强工作指导,适时调整完善政策,及时更新接续政策。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简明易懂的方式提升宣传效果,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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