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24  浏览次数:1633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相关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企〔201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专项资金安排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遵循“注重效率、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强化绩效、激励约束”的原则,立足破解中小微企业发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瓶颈制约,进一步营造和优化发展环境,推动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方向

    2019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支持方向为完善服务体系、提升发展能力。

    (一)完善服务体系。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实施的增添服务设施设备、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供给能力的建设项目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新创业、科技服务、人才培训、市场营销、信息化、投资融资等服务项目。对新进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厂房租赁补助。支持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政策宣贯、“创客天府”创新创业大赛、中小微企业云服务大会、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双创”大讲堂、管理者素质提升专题培训、重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监测。

    (二)提升发展能力。

    支持产业链协作配套。重点支持中标政府、军队、科研机构等公开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含军工企业)协作配套生产产品的中小微企业。支持转型创新发展。重点支持“5+1”产业、新兴产业和引领方向的未来产业里,开展传统技术改造升级、信息化和工业互联网建设、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并推广商业化应用的中小微企业,支持“平台化”“共享化”等新模式的中小微企业。支持提升软实力。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接受管理诊断咨询服务,实施品牌培育推广。

    三、支持方式

   市县项目,按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的要求,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按规定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监管使用。省本级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

    1. 无偿资助。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实施的增添服务设施设备、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的载体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已完成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2015年1月1日后进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2017年11月-2018年10月实际已支付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业务奖励。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新创业、科技服务、人才培训、市场营销、信息化、投资融资等综合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17年11月-2018年10月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3. 政府购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政策宣传贯彻、“创客天府”创新创业大赛、中小微企业云服务大会、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双创”大讲堂、管理者素质提升专题培训、重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监测。

    (二)提升发展能力。

    1.符合支持方向的企业均可申请无偿资助或融资贴息。其中: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应于2017年11月-2018年10月发生实际相关支出,资助额度根据企业在该期间实际投入、成本或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申请融资贴息的企业应于2017年11月-2018年度已经取得期限一年(含)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融资、融资租赁)并支付利息(租金)。贴息额度根据企业在该期间实际支付的融资利息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的实际最大支出额。

    2.市(州)可在支持方向中结合实际选择支持重点,单个企业只能选择1个方向和1种方式申报项目。用于无偿资助和融资贴息项目资金,市(州)原则上按照当地用于提升发展能力资金规模的40%:60%进行安排。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含扩权试点县,下同),根据《管理办法》、本通知和《项目申报要求》(请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项目申报管理平台上下载)公开组织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并下发申报通知。

符合入库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注册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项目申报管理平台(http://202.61.89.177/scjm)“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上传申报入库资料。

    省级机构(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机构)请于2018年11月12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入库工作,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提交纸质项目申报资料。

    (二)项目安排。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及专家评审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照因素分配方法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预算控制数后发),提出本地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

    省本级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审核、评审、公示后会同财政厅安排。

    (三)项目备案。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于2018年11月28日前,将本地区已公示无异议的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市(州)报送的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本通知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等。根据项目审查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商财政厅在预算控制数的基础上,对市(州)资金预算额度进行相应调整,提出审查意见。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根据审查意见对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做出相应调整,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安排工作、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等情况,于2018年12月6日前正式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拨付。

    备案审查通过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规定履行资金报批程序,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下达资金至相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确定重点支持方向,公开组织项目,自主安排资金,相应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重点和资料需符合申报要求,不得随意扩大支持范围、降低标准。对扩权试点县(市)项目资金安排要与中小企业发展客观需要相适应。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处理解决申报中的问题,确保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项目要求。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省级资金不重复支持。以前年度获得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新的项目。各市(州)应结合实际,合理安排本地区完善服务体系项目和提升发展能力项目的资金规模,并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三)资料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的联合备案报告文件,请按《项目申报要求》中的“市(州)备案报告资料要求”进行提交。省级机构具体资料要求在项目征集管理平台下载。

    (四)绩效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级机构应按时将项目实施情况,通过项目征集管理平台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在2019年7月底前开展绩效自评。财政厅将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管理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真实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及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联系方式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联 系 人:薛  菲

    联系电话:028-86262785

    电子邮箱:jxwxqyc@126.com

   (二)财政厅企业处。

    联 系 人:欧红艳

    联系电话:028-86678647

   (三)省纪委派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纪检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反映)。

    联 系 人:徐  丕

    联系电话:028-86262040

    电子邮箱:jcs@scjm.gov.cn

    (四)网上申报技术支持。

    银海公司

    联系电话:028-65516093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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