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广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广安经开区商经局、枣山园区科工局、协兴园区经发局:
为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广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11〕4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最近两年不亏损。
(二)企业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条件。中心年人均收入不低于企业人均收入,积极开展中心人员培训。
(四)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高中级技术人员和高级专家,具备通过市级及以上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与检测机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技术创新。
(五)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拥有研发周期2年及以上项目、拥有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和对外合作项目。
(六)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产出和效益,拥有一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
(七)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没有涉嫌涉税违法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等情况。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请企业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广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和《广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所有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资料上报。各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2份含电子文档)和审查意见于2021年6月 日前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局技创科。
三、认定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组成认定组,对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场地、设备、人员、制度建设等)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听取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的简要介绍、查看资料、现场质询等方式对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现场打分。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上报工作。企业须对申报资料和数据负责,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其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联 系 人:徐越、尹超
联系电话:2338981
电子邮箱:827552667@qq.com
附件:1. 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 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材料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 日
附件1
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二)企业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企业在全市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一)企业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及近期、中期目标。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四)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五)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六)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七)企业技术中心取得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经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附件2
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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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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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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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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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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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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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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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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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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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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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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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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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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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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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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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定量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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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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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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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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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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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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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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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支出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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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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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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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研发周期两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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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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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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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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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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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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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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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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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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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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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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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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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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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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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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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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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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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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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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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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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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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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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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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近三年企业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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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获国家以及本省各级政府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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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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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经信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二、企业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一)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企业集团将下属企业报表进行合并填报。
(二)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一)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上一年。
(二)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股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营业收入。
(三)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用“-”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四)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五)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六)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七)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八)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数,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九)研发周期两年及以上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十)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十一)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产品性能明显提高或使用功能明显扩大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十二)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十三)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十四)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十五)企业职工总额: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十六)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十七)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 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 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十八)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十九)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二十)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二十一)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二十二)企业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总人数。
(二十三)企业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的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总人数。
(二十四)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且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二十五)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二十六)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二十七)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二十八)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件数。
(二十九)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三十)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三十一)被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三十二)最近三年企业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以及企业制定并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本企业标准数量。
(三十三)获国家以及本省各级政府科技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和本省各级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等科技奖励的项目总数。